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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煤区大同市开始建设“禁煤区”

时间:2018-09-12 01:25:00  来源: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  作者: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
  于2018年8月16日,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同政办发[2018]125号文件《大同市城市“禁煤区”建设实施方案》。

  在方案中指出2018年10月30日起,通过实施以热电联供集中供热为主、“煤改电”“煤改气”或其它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等多种方式,达到“禁煤区”范围内除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、销售、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目标。按照空气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“禁煤区”范围。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。“禁煤区”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,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,通过“煤改气”“煤改电”“煤改醇基燃料”、太阳能、余热、余压、地热能等方式实现禁煤区内生产、生活及商业用途清洁供暖改造。

  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直各委、局、办,同煤集团:

  《大同市城市“禁煤区”建设实施方案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法。

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  2018年8月2日

  大同市城市”禁煤区“建设实施方案

  为解决散煤燃烧带来的污染,有效控制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,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>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8〕8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7〕37号)、省大气办《关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〔晋气防办发〔2017〕47号)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  一、工作目标

  2018年10月30日起,通过实施以热电联供集中供热为主、“煤改电”“煤改气”或其它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等多种方式,达到“禁煤区”范围内除煤电、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、销售、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目标。按照空气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“禁煤区”范围。

  二、“禁煤区”范围

 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大同市2017年城市“禁燃区”建设方案>的通知》(同政办发〔2017〕164号)划定的禁燃区全部划入“禁煤区”,具体范围即:

  东边:大塘公路与得大高速交叉路口→向北沿得大高速→到得大高速与北环路交叉路口

  北边:得大高速与北环路交叉路口→向西沿得大高速到高速北出口

  西边:古店镇高速出口→向南沿绕城高速→到绕城高速与大塘公路交叉路口→沿大塘公路→到大塘公路与同泉路交叉路口→沿同泉路到与同大公路交叉路口→沿同大公路到与校南路交叉路口→沿校南路到与大塘交叉路口

  南边:校南路与大塘路交叉路口→向东沿大塘路经二电厂→御河西路高速出口→小南头→大塘公路与得大高速交叉路口涉及平城区、云冈区和开发区部分区域,总面积为102平方公里。

  三、“禁煤区”建设任务

  (一)禁止储存、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。

  平城区在“禁煤区”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,明确管控要求。加强“禁煤区”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管控,依法取缔“禁煤区”内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,依法检查和查处向“禁煤区”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。(责任单位:平城人民政府、云冈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、市煤炭工业局、市工商局、市交警支队)

  (二)燃煤污染源全面达标,加强对燃煤企业的监督检查。

  “禁煤区”内燃煤电厂、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,以煤为原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,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,并与环保部门联网。加强执法监管。(责任单位:平城区人民政府、云冈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、市经信委、市环保局、市市政管委会)

  (三)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。

  “禁煤区”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,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,通过“煤改气”“煤改电”“煤改醇基燃料”、太阳能、余热、余压、地热能等方式实现禁煤区内生产、生活及商业用途清洁供暖改造。(责任单位:平城区人民政府、云冈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、市发改委、市经信委、市市政管委会、国网大同供电公司、市华润燃气公司、国新能源集团)

  (四)结合城市规划加快实施禁煤区内城市城中村、棚户区和平房户改造、拆除或搬迁工作。

  对于禁煤区范围内暂时无法改造和搬迁的,实施清洁能源替代。(责任单位:平城区人民政府、云冈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)

  (五)淘汰35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
  四、“禁煤区”外围地区建设重点任务

  “禁煤区”周边地区、城乡结合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推动清洁能源改造工作,将城市禁煤区逐步扩大至这些地区

  五、相关区和市直部门在“禁煤区”建设中的职责

  (一)平城区、云冈区人民政府,开发区管委会

  1、承担各自辖区内禁煤区建设工作具体责任。加大对“禁煤区”建设的财政投入,组织做好辖区内宣传教育和监督查处工作。

  2、按照《方案》要求淘汰管辖区内燃煤锅炉、大灶、茶水炉,工商企业、个体工商经营户、居民住户的清洁供暖改造,工业企业和保留燃煤锅炉达到相应排放标准,综合整治“散乱污”企业等工作的具体落实。

  (二)市发改委

  1、负责拟定“禁煤区”建设中清洁供暖规划,结合上级的要求编制年度清洁能源改造计划任务,制定各项激励政策。

  2、对天然气、太阳能、电等清洁能源进行价格检查,保障物价稳定。

  (三)市工商局

  清理取缔建成区固定和流动的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。

  (四)市公安局

  1、配合平城区、云冈区政府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“禁煤区”内使用散煤取缔工作。

  2、在进入建成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,严格核查进入建成区的煤炭运输车辆;禁止向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,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

  (五)市经信委

 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,推动企业的清洁能源改造,负责“煤改电”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。

  (六)市政管理委员会

  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,配合平城区、云冈区政府、经济技术开发区,取缔露天烧烤,规范流动饮食摊点不得使用型煤。负责“煤改气”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。

  (七)市财政局

  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资金支持,市级财政按照“禁煤区”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,保障“禁煤区”建设的需要。

  (八)市环保局

  负责对“禁煤区”建设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。

  六、保障措施

 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

 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、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一月内,组织制定本辖区、本部门实施方案,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,责任到人,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,挂图作战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,确保“禁煤区”建设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。

  (二)加强督导考核。

  我市将组成督查组,把对“禁煤区”建设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督导检查范围,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奖励;对重视不够、弄虚作假、责任不落实、工作不得力,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,严格实施问责。

  (三)完善激励政策。

  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,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、工作措施成效明显的责任部门和县(区)政府通报奖励,在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。

  (四)强化宣传引导。

  结合本区域、本部门职责,从相应的角度大力宣传“禁煤区”建设要求、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。实施信息公开,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。畅通举报热线,建立有奖举报制度,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,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积极利用微博、微信等新媒体,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,引导全民支持和参与散煤污染控制工作,营造良好氛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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